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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中小企业(维权)协会  2014/10/21 统计:71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全市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发〔2012〕14号、鲁发〔2012〕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

  1.促进中小微企业群体扩张。深入推进全民创业,不断增加市场主体数量。到2016年底,全市新增个体工商业户4万户、中小微企业3万户,总量分别达到32万户、8万户。

  2.促进中小微企业规模膨胀。实施中小微企业培育提升计划,从2014年起,每年新增300家小型工业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000家微型企业成长为小型企业,6000家个体工商户培育成小微企业,每年新增15万人就业。

  3.促进中小微企业素质提升。围绕“专、精、特、新”,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在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上取得新突破。到2016年,全市中小微企业有100个产品成为自主品牌,300家实现“一企一技术”,1000家成为科技创新型企业,3000家实现管理升级。

  4.促进中小微企业集群发展。加快推进中小微企业产业集群、特色产业镇与工业园区、开发区四位一体建设,增强小微企业配套能力。重点培植好20个特色产业集群,全力打造10个由大企业引领、产业链式集聚、生产要素高效配置、公共服务功能完善、市场竞争优势明显、区域品牌优势突出,年营业收入过200亿元的骨干产业集群。

  二、加大财政扶持

  5.财政资金引导。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在现有扶持资金的基础上,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各县区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的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随着财力增长扩大规模。创新财政支持机制,注重财政与金融、科技相结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综合运用贴息、资助、风险补偿、担保补助、创业扶持等方式,引导银行及社会资本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投入。本着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市、县分别研究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支持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监分局等,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政府采购倾斜。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等)

   三、减轻企业负担

  7.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认真落实中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现行对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基础上,从今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将月销售额、营业额2—3万元的也纳入暂免征税范围。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免征关税。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经批准后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小微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对审批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8.规范涉企收费。规范涉企行政许可和法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今后,凡未经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坚决禁止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和搭车收费。(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等)

  9.降低信贷成本。各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有关金融政策,最大限度降低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坚决制止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和转嫁收费、额外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等违规行为。(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监分局、市财政局等)


  四、强化金融支持

  10.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要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增加就业、科技、服务及加工业等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单列信贷规模,对具有比较优势产业链条中的企业和项目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各商业银行要采取差异化市场定位,差异化授信、审批、增信管理,差异化业绩考核,差异化营业机构等措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要根据监管部门适当放宽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的要求,各自确定不良贷款控制比率,报监管部门备案。银监、物价等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要用足用好中央财政贴息政策,不断扩大小额贷款发放规模。银监部门要认真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鼓励商业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要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测指标体系,将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和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3项指标纳入监测指标体系,按月进行监测、考核和通报。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向金融机构推荐优质中小微企业和项目。

  各县区要设立“过桥还贷”资金,为基本面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产品有订单、市场前景好、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垫资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审核合格后可以直接办理续贷。(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中小企业局等)

  11.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增加对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注入,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不断加强和完善以政策性担保为主体、以商业担保和互助担保为两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增强担保能力,提高信用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信用担保机构等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机构的激励作用,不断提升担保机构服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规模,降低担保收费。对个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到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各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助资金要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日平均担保余额1%的比例给予补助。对担保机构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年日平均担保余额比上年多增部分再给予不超过0.5%的补助。重点补贴小微企业低费率担保业务,每家机构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积极推广政银企合作的助保金贷款业务。加快发展再担保业务,强化分散风险、增加信用功能。加强与山东再担保公司的合作,为担保机构增加信用、分担风险。推进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共担。对管理规范、信用度高的担保机构,银保之间按“一九”比例分担风险。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促其规范经营,确保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监分局等)

  12.完善融资服务体系。以政府增信方式鼓励各银行与担保机构、银行与中小微企业间建立组团担保、中小企业互保、中小企业互助资金池等多种形式的低息贷款平台。发挥政府部门信息优势,建立中小微企业资信情况交流平台。鼓励行业协会、重点园区、创业基地、企业互助组织等设立面向中小微企业的互助基金,开展中小微企业互保业务。鼓励发展社会化融资服务平台,引导社会融资机构、产业园区、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建立区域性、行业性、专业化的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服务平台和融资服务站点。拓宽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范围,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调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监分局等)

  13.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加快构建政府主导、企业自律、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企业信用体系。享受政府财政补贴的信用评级机构,对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给予一定的收费优惠,推动信用信息征集,完善市级企业信用数据库和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各银行金融机构应积极做好小微企业信用培植,重点对不符合信贷条件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守信用的小微企业定向辅导和培育,不断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服务面。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和信息通报制度,为企业融资提供良好信用环境。每年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更新不低于300家。(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等)

  14.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资平台,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指导和推动小微企业通过信托融资、租赁融资、典当融资、股权融资以及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短期融资券、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多种融资方式融通资金。创新融资产品与服务模式,对符合条件的续贷项目允许展期或借新还旧,支持中小微企业采取动产抵押、股权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金融基础设施,盘活应收账款存量,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工商等部门应积极做好有关物权、产权、股权、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工作,凡是法律不禁止、评估价值合理、权属清楚的财产,都可以作为贷款担保抵押。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支持小微企业通过集合债和集合票据、私募债券、信托方式融资,对发行企业给予费用补助,对相关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给予奖励。每年筛选3-5家高成长性中小微企业列入市级上市后备资源库,加强上市前培育辅导,发挥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推动企业上市融资,争取到2016年有2-3家成长性中小企业上市。加强对具有核心竞争力、发展前景好、但暂时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服务,支持其到符合监管要求的场外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实现股权融资和其它形式融资,并逐步改造发展为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创造条件。

  鼓励债券融资。对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担保机构按照融资额1%-1.5%优惠费率征收担保费,由财政给予担保机构不超过融资额0.5%的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鼓励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同支票据中若中小企业发行总额超过50%,大型企业可享受反担保费补助政策。鼓励中小微企业发行私募债,经审核确认按不超过实际融资额的1‰给与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鼓励中小微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融资,建立融资租赁业务补助机制,对通过融资租赁渠道融资的小微企业,经审核确认按不超过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所需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鼓励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51%。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经营优秀的优质大型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上限可适度放宽。适度提高单一持股者持股比例上限,除主发起人外,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5%。(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监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等)

  五、推动创业兴业

  15.降低准入门槛。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股东(发起人)首次出资比例、最低注册资本、缴足出资期限的限制,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加快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全面清理和规范现有涉企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前置行政审批,下放权限,优化流程,提高审批效能。各级政府编制行政审批目录,2014年年底之前向社会公布,凡未纳入目录的,一律不得实施。简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 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改企业年检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促进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对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经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定额培训补贴;对新招用困难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落实每人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申报期限截止2015年底,补贴期限为1年。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由市、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档案。(市工商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等)

  六、加快科技创新

  16.积极实施中小微企业培育、成长、创新提升“三项计划”。每年推进“10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转型升级”、“300家最具成长性企业培育”和“1000家小微企业成长”工程,在信贷支持、融资担保、土地供应、税收减免、创业服务、教育培训、市场开拓、中介服务等方面予以倾斜。推动小微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打造细分行业领军企业成长梯队。(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

  17.开展“一企一技术”活动。建立“一企一技术”企业培养档案,广泛开展中小企业“一企一技术”创新活动。每年择优扶持300家中小微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鼓励支持100家中小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对接、100家企业与大中型企业配套、100家“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自主创新。(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

  18.鼓励技术创新。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申报科技创新计划项目,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对中小微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依规据实扣除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中小企业局等)

  19.实施品牌战略。加大品牌培育指导力度,完善和落实知名品牌奖励政策,引导中小微企业创建并培育自主品牌。企业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获得省长质量奖、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获得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由受益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新被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名牌产品称号的,由受益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等)

  七、大力开拓市场

  20.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通过举办临博会、邀请国内外零售巨头来临沂进行“一对一”对口采购洽谈、参加国际知名专业展会等形式,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引导中小微企业开拓国内市场,通过组织企业走出去参加展销会、推介会和举办展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为企业扩大品牌影响和产品销售开拓渠道。对市政府组织的中小微企业开拓传统国际市场的展位费,给予50%以内的补贴;开拓新兴国际市场的展位费,给予70%以内的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临沂商城管委会等)

  21.拓宽销售渠道。充分利用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平台,建立中小微企业网上推介、展览、销售中心。积极发展电子商务,探索线上展示交易与线下体验服务有机融合的运营模式。设立中国(临沂)国际商贸物流博览会中小微企业产品展区,实现实体和网络展览销售同步进行。(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委、临沂商城管委会等)

  八、提升管理水平

  22.实施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计划。重点帮助和引导中小微企业加强财务、安全、节能、环保、用工等管理,规范企业治理结构,开展中小微企业管理提升“百千万”活动和创建临沂市精细化管理样板企业活动。引导鼓励中小微企业利用管理咨询机构提高管理水平,支持管理咨询机构和志愿者面向中小微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服务。(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等)

  23.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开展质量信用体系建设,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加强对小微企业行政许可申请的预先指导帮助,提高受理和审批实效。加大检验技术咨询服务力度,为小微企业提供技术支撑服务。鼓励企业积极创建市长质量奖。(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中小企业局等)

  24.搞好培训服务。实施中小企业百千万培训工程,每年组织100名中小企业家到国内著名院校接受高层系统培训;对1000名中小微企业经营者和高管人员进行创新能力提升培训;对10000名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业技能人员进行现代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培训。继续开展“中小企业巡回大讲堂”,邀请专家、教授、领导解读政策法规,传授技术知识和管理知识。组织中小微企业管理人员开展管理咨询、法律服务、信息化沙龙培训,开设论坛、互通信息、交流经验,所需培训经费从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在抓好企业培训的同时,注重初创业者的培训。(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等)

  九、打造创业基地

  25.加快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引导、支持建设小微企业集聚园区,缓解企业用地难。鼓励支持各类投资主体按照全市统一规划,在产业集聚区内以“园中园”的形式,集中建设标准厂房,租赁或出售给小微企业用于生产经营。市、县政府在制定年度用地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小微企业发展用地,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土地指标。根据创业辅导基地规模、多层标准厂房比例、配套公共服务、容纳小微企业数量等情况,经市中小企业局认定后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从2014年起,市政府每年安排部分指标用于创业园区建设标准化厂房,吸引小微企业入驻,解决小微企业散、乱、用地难问题。在有条件的县区建立小企业创业基地,吸引小微企业入园。(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6.优化集聚发展环境。引导小微企业向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聚。对进驻市级及以上开发区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认定和创业登记的小微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等)

  十、建设服务平台

  27.加强产业集群、特色产业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扶持力度,利用3年时间,对创建的优秀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00万元资金补助;每年对新建成的特色产业镇公共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不高于50万元资金补助。各县区按1:1资金配套,制订扶持政策细则,积极培植壮大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镇。2014年起,每年选建2-3个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进行重点培养,到2016年底建成11个。(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完善服务体系

  28.发展社会服务机构。积极引导服务机构对中小企业开展数据共享与产供销信息服务,上岗在岗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咨询、品牌质量、财务会计、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投融资辅导等专业服务,加快改善中小微企业服务环境,提升服务水平,促进中小微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对自愿申请纳入我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热心为中小企业服务,管理规范,服务业绩突出,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的社会化服务机构,根据其综合能力及服务业绩,认定为市级中小企业示范服务机构。对经认定的市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根据综合能力和服务绩效从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助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 (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等)

  29.加强服务机构考核。制定市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从综合能力和服务绩效两方面对服务机构进行考核,引导和鼓励社会化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不断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

  十二、优化发展环境

  30.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将中小微企业发展列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和部门职责。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挥好牵头作用,制定发展规划,分解任务目标,督导政策落实。各县区也要建立健全责任体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1.建立统计监测分析制度。统计部门会同工商、中小企业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中小微企业的统计指标体系和办法,建立中小微企业数据库,加强调查、统计、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中小微企业发展和运行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定期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中小微企业运行数据及分析。(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监分局)

  32.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做好重点政策的宣传和解读,促使企业用足用好现有各类政策。大力宣传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和贯彻落实政策措施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落实政策措施的良好氛围,增强中小微企业发展信心。(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局、临沂广播电视台、临沂日报报业集团等)

  十三、强化督导考核

  33.加强工作督导考核。将中小微企业发展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建立完善绩效考核和奖惩激励机制。市中小企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发展目标逐级分解,并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市政府将对各级各部门中小微企业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4.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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