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各市中小企业局(办)、地方税务局,省属有关担保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和工信部联企业〔2011〕68号通知的有关要求,现就2014年继续做好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依法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实收资本超过5000万元。融资性担保机构须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中小企业担保业务2年以上(含2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且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四)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六)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七)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备案,并按要求及时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信息等。
再担保机构除满足有关条件,还需满足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二、免税期限
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报。
三、免税申报
各市中小企业局(办)、地方税务局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本地区担保机构的申报、审核和推荐工作。符合条件的担保(再担保)机构按隶属关系,向所属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申请报告,同时,登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管理系统”(网址:http://db.sme.gov.cn/login.action ),在“用户登录”栏左下侧下载机构版申报软件,在本地计算机安装后进行填报,并打印生成以下上报材料: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
2、经审计的2013年完整财务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
3、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4、 2013年度经协作银行加盖公章确认的担保业务明细表(按申报系统格式提交)。
以上资料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请书封面(见附件1)、担保机构申请报告、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对申报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一并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四、几点要求
1、申请免征营业税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工信部联企业〔2011〕68号和本通知要求,填报申报材料,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立即取消申报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要按照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并对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有舞弊现象,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理。
3. 各市中小企业局(办)和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申报资料的审查,对申报的担保业务核实无误后,于2014年4月15日前将免征营业税申请报告(附申请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汇总表,附件2)和申报资料报省中小企业局、省地方税务局(各2份),并对申报材料的一致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4. 担保机构申报免征营业税每年集中受理一次,过期不予受理。所有的上报资料一律以邮政快递形式报送,并同时报送申报系统导出的电子文件。
五、联系方式
省中小企业局规划发展处 栾永强 0531-82037229
邮箱:luanyq@smesd.gov.cn
地址:济南市玉函路25号 邮编:250002
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处 聂海英 0531-82613616
地址:济南市济大路5号 邮编:250002
附件: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请书封面
2、申请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