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沂市特色产业镇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区中小企业局(经信局)、临沂高新技术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经发局:
现将《临沂市特色产业镇认定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临沂市特色产业镇认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0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临沂市特色产业镇认定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特色产业镇发展,提高县域经济实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特色产业镇”,是指某一产业领域相关联的企业及其支撑体系在镇区域内的发展,并形成特色鲜明、比较优势突出、具有持续竞争力的经济群体。
第三条 特色产业镇应具备的条件:
(一)特色产业聚集度高。主导产业特色鲜明,特色产业规模在5亿元以上,从业人员、销售收入、实缴税金分别在镇(乡)经济总量中处于重要地位。
(二)具有明确的产业发展规划和中长期发展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市场,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四)具有品牌优势,拥有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在区域品牌打造方面成效显著。
(五)龙头企业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初步形成产业链,有一定产业配套能力。
(六)重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初步具备产品研发、质量检验检测、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公共服务机构。
(七)产业发展相对集中,工业园区建设规范,基础设施完备,有利于特色产业的聚集和发展。
(八)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在管理、协调、服务、自律方面的作用明显。
第四条 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一)临沂市特色产业镇推荐表;
(二)特色产业镇基本情况,要求在1000字内;
(三)特色产业发展规划;
(四)品牌证书复印件;
(五)公共平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行业协会(商会)有关情况;
(七)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授予荣誉证书或荣誉证明复印件;
(八)证明特色产业在镇(乡)经济中处于优势地位的材料。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特色产业镇向县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申报,由县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复核签署意见统一报送市中小企业局。市中小企业局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申报条件进行评审、认定。
第六条 已认定的特色产业镇应每年一月向市中小企业局报送上年产业发展情况报告,对销售收入、利税、从业人员、品牌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行业协会(商会)情况作出说明。市中小企业局每三年对认定的市级特色产业镇复核一次,复核不合格者,将取消特色产业镇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临沂市特色产业镇认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