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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中小企业(维权)协会  2022/1/10 统计:448
 
 

为指导全省工业企业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按照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全面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第六版)》,制订本工作指南。


本指南仅适用于企业所在地无本土病例、未被列入中高风险地区情形下的常态化防控工作,发生本土病例、被列入中高风险地区或所在地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采取加严措施时,按照疫情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一、健全疫情防控工作体系


1.建立健全企业疫情防控领导机制。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形成从企业管理层到车间班组、一线职工的责任体系,确保安排部署、落实执行、对照检查、督促整改等责任逐一落实到岗到人。


2.“一企一策”制订防控预案。根据行业和企业特点,落实“四早”“五有”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有疫情防控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和责任人、有适量防护物资储备、有属地医疗卫生力量指导支持、有隔离场所和转运安排准备,并针对本企业在人员往来、货物进出以及会议活动、餐饮医疗、教育培训等特殊风险环节,健全完善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掌控的常态化防控机制。


二、加强企业职工与外来人员健康管理


3.做好企业职工个人防护和健康状况监测,引导职工个人及家庭成员戴口罩、勤洗手、少聚集,有发烧等症状时主动报告、做好隔离,并到发热门诊就医。安排专人负责,对照发生疫情或被列入中高风险地区以及疫情防控部门对密接者协查通报等情况,及时排查是否有接触中高风险地区人员等情况,确有接触的,坚决抛弃侥幸心理,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健康监测、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等措施。


4.落实“非必要不外出”要求,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开展商务交流,做到人员少流动、不聚集、不串岗,压减一般商务洽谈、人员来访等线下活动。确需外出的,选择风险较低出行方式,并全面做好个人防护。原则上不安排目的地为发生本土疫情、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的商务活动,必需前往的,严格落实健康监测措施。


5.按照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组织员工做好疫苗接种和核酸检测。对接触疫情风险较大、易传播扩散的特定岗位人员,如冷链食品或进口货物接触人员、餐饮商超等服务人员、教育培训人员、外出较频人员,以及驾驶员、保洁员、前台值班人员、会议室服务人员等,从严定期核酸检测,做到“应检尽检”“应接尽接”。


6.加强企业相关入境来鲁人员健康管理。


(1)境外人员确有必要入鲁来企、返企的,企业要提前3天向所在社区报备,充分告知疫情防控政策,指导入境来企入鲁人员在登机前48小时在我驻外使馆指定或认可机构进行核酸和抗体“双检测”,凭登机前48小时“双检测”阴性证明(或核酸阴性证明和抗体阳性并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证明)向驻外使馆申办健康码。


(2)入境来鲁人员入境后应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自觉接受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特殊情形如边民、外交人员和从事重要经贸、科研、技术合作的人员经当地指挥部研判并审批后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3)在企业所在地级市外集中隔离观察的,结束集中隔离观察到达企业所在地县(市、区)集中服务点后,按管理要求自觉接受2次核酸检测(在企业所在地级市集中隔离观察的,在集中隔离观察结束后第2天做一次检测),检测阴性者进行居家健康监测至解除隔离后的第7天,期间原则上做到不出门、不出户,不去人员密集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在第7天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检测阴性者恢复正常工作生活。


(4)高度重视不以企业为第一目的地的入境人员健康监测。在第一入境点完成14天集中隔离后去省外其他地方,7天内来鲁人员,要严格落实上述第(3)项措施。在省外地区停留超过7天不满14天的,抵达后进行1次核酸检测;在省外地区停留超过14天后来企的,可不再对健康管理和检测作出要求(所停留地区发生本土疫情的除外)。


7.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鲁人员管理。加强沟通衔接,高风险地区人员暂缓来企,中风险地区的人员原则上暂缓来企,如确需来企的,持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证明及48小时内有效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结果,并按照当地疫情防控要求,严格落实隔离、核酸检测和抗体检测等防控措施。


8.做好运输人员健康管理。企业对外来运输人员严格测温和查验电子健康码,禁止来自中高风险地区驾乘人员进入厂区,货物严格落实入厂登记、消杀、查验消杀记录证明等防疫措施。企业内部运输人员非必需不得进入或途经、停留中高风险地区,必需进入或途经、停留的,严格落实防护措施并严格按照地方疫情防控部门规定要求落实好健康监测、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等措施。


三、加强重点场所疫情防控


9.加强公共区域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对厂区内生产、生活、办公区域进行全面环境卫生清理,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重点设施设备等部位要定期进行彻底消杀。


10.企办医疗机构。除纳入政府卫生应急体系、设置发热门诊的企办医院外,不接受发热病人就诊,引导、帮助发热病人到符合条件的发热门诊就诊。纳入政府卫生应急体系的企办医院,严格执行发热门诊有关疫情防控规定。


11.企办学校。落实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做好教室、食堂、宿舍、实验室等重点场所卫生管理,实行教职员工和学生健康情况“日报告”、“零报告”制度,严格落实因病缺课(勤)病因追查和登记追踪。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便捷的进出校门管理机制。与教育、卫生健康部门“点对点”协作工作,协同开展应急演练。


12.企办商贸场所。落实日常保洁制度,加强公共区域通风换气和清洁消毒,从业人员做好佩戴口罩、手消毒等个人防护。提倡自助购物、非接触扫码付费等方式,减少人员接触。


13.企办餐饮单位。落实餐饮单位在员工卫生管理、环境卫生、通风消毒、就餐服务等方面的防控责任,常备防疫用品,要求员工佩戴口罩。对直接接触冷链食品等从业人员加强防护和健康状况监测,加密核酸检测,疫苗“应接尽接”。加强垃圾分类管理,每天对垃圾存放设施进行清洁消毒,餐厨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处置规范、去向可查。倡导合理安排就餐时间,避免人员聚集。提倡公筷制、分餐制、非接触式点餐和结账。


14.会展场所和会议活动。企业举办展览、会议活动要制定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和“一会一案”的原则,落实专人负责疫情防控。展览活动采取线上预登记、错峰观展、实名入场等方式,工作人员和参观人员佩戴口罩。在国内出现多点聚集性疫情时,严格落实跨区域会议等聚集性活动的报批管理要求。


15.企办体育场所。企业各类室内外体育场馆运营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制度和措施,举办体育赛事和群众性体育活动要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加强人员佩戴口罩、测温等管理措施。严格落实场所内通风消毒制度,加大公共区域、公共设备器材、健身器材等重点部位区域的排查整治和定期消毒等防控措施,并根据实时人员流动情况增加通风消毒频率。


16.企业公共交通工具。按照公共场所消毒管理相关规定,加强交通场站卫生管理,保障口罩、消毒剂等防护物资配备,设置应急处置区域,配合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员工健康状况登记,出现发热等症状后及时报告并就医。做好场站和通勤班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通风换气和清洁卫生,实行封闭运行,严禁健康状况不明人员进入,全员佩戴口罩,对接触较多的公共物品和部位进行预防性消毒。


四、加强和完善进口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


17.进口冷链食品企业加强集中监管专仓建设与运行管理。对进口冷链食品实行从入仓消杀到上市销售的全过程监管。落实24小时报备、进行集中监管、进仓检测消毒、使用“山东冷链”、索证索票、分区贮存、亮码销售等疫情防控各项要求。


18.优化进口冷链食品及涉及场所的消毒监测。在进口冷链食品与境内人员首次接触前,实施预防性全面消毒处理。做好对进口冷链食品或采用进口原料生产加工冷链食品的屠宰、生产加工、贮存、运输、经营场所和对销售档口环境、案板、器具物表、贮存冰箱,以及冷库内表面、运输车辆、卫生间、洗手池表面等场所环境的通风消毒,每14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


19.做好进口冷链食品仓储运输环节防控。进口冷链食品物流企业严格查验海关通关单证,落实车辆、船舶、集装箱等运输工具消毒、信息登记等措施。完善进口冷链食品装卸、搬运、运输人员防护规范,落实体温检测、健康异常报告等措施,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仓储运输从业人员防控培训。


20.做好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防控。强化对来自高风险国家的进口非冷链集装箱内的货物外包装、集装箱内壁及门把手等高频接触部位的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企业按照“谁的货物谁负责,谁作业谁组织消毒”的原则,负责对进口载物集装箱在掏箱卸货作业时、进口空集装箱在装运货物和清理维修作业时实施预防性消毒。


21.落实阳性物品处置及接触人群管理。发现核酸检测阳性物品后,对相关物品进行临时封存、无害化处理,对工作区域进行消毒处理。对于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冷链食品,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冷链食品分级分类处置有关要求进行处置,并及时向阳性物品的来源地与同批次物品的流向地通报信息。根据传播风险评估结果,对接触人员采取相应的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措施,必要时实施隔离医学观察。


五、妥善做好突发疫情应急处置


22.企业与当地疫情防控部门建立应急联系渠道,必要时及时寻求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


23.强化应急值班值守。各企业应急处置机制保持24小时运行状态,做到疫情常态化运行与应急处置无缝衔接。


24.开展疫情防控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通过多种途径向企业员工宣传普及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强化对企业员工疫情防控应急培训演练。


25.企业对员工健康监测期间发现有发热、干咳、乏力、腹泻等症状时,及时到医院就诊。


26.企业应按人均30天用量储备口罩、手套、测温仪等防护物品和洗手液、消毒水、酒精、免洗消毒液等消杀用品,适量储备医用防护服等紧急处置用品。物资紧缺时可以与县、市、省工信部门联系(省工信厅消费品产业处联系电话:0531-51782635)


本指南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及要求及时调整,未尽事宜请按照当地疫情防控部门要求抓好落实。


来源: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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