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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中小企业(维权)协会  2019/2/22 统计:2053
 
 

临沂市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讲话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厘清政商交往定位,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企业人士健康成长,结合临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商关系,是指临沂市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与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及其负责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新型政商关系的内涵是“亲”和“清”, 机关单位与企业交往既要亲切亲近、坦荡真诚,又要清白纯洁、不搞利益交换,做到政商之间既“亲”又“清”,有交集不搞交换、有交往不搞交易,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通过优化政务服务、规范政商交往、严格落实责任,推动全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堂堂正正走进企业,干干净净与企业家接触交往,实现零距离联系服务、有尺度正常交往,加快形成政商“亲”“清”、良性互动的健康生态,建立交往有道、公私分明,各尽其责、共谋发展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二章优化政务服务
第五条制定涉及企业及其经营者重大利益的政策或作出涉及企业重大利益的决策时,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意见。
第六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以及“最多跑一次”“一次办好”等改革,当好企业服务的“店小二”。严格落实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制度,做到清单之外无权力。强化效能建设,坚决整治对企业合理诉求在职责范围内不主动协调处置、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对企业合法权益不予保护等为官不为、懒政怠政行为。
第七条司法、执法、执纪机关在办案中应当依纪依法维护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违纪违法违规冻结企业账号、查封企业账册、堵塞企业资金流通渠道、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信息,以及作出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鼓励支持工商联和商(协)会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第八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通过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辟专栏等形式,及时公布涉企政策,方便企业查找。全面发布申报指南,提供详尽指引,预留企业能够完成申报的时间。完善“临沂市政企互通服务信息化系统”,受理和解决企业诉求,限时办理,及时反馈,跟踪督促问效。
第九条建立政商联系沟通机制,完善市县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年到所联系的企业调研或现场办公不少于2次,各级党委政府每季度召开1次恳谈会或座谈会,积极主动同企业人士交朋友,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对重点骨干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采取领导帮包服务。充分发挥工商联和商(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健全完善政务服务网络,改进政务服务方式,加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各涉企数据平台和信息整合,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网上政务服务大厅建设,推行“一门式、一网式”服务。
第十一条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严格落实国家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措施,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制定公布市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规范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精简评估事项,防止重复评估,坚决杜绝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收费。
第三章规范政商交往
第十二条坚持政商平等交往,在不触碰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的前提下,旗帜鲜明地鼓励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企业及其负责人正常接触和交往,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经单位批准(履行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审批表)可参加或组织以下活动:
(一)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旨在了解行业或企业发展状况、听取意见建议的各类公开商务活动,接受企业提供的符合公务接待标准的工作餐;
(二)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为推动企业学习提高、发展壮大组织的外出考察调研活动;
(三)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为了推广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展销会、推介会等公开经贸交流活动;
(四)上门服务企业或开展调研,确需企业提供用餐的,可按当地公务接待标准安排工作餐;
(五)上门服务企业或开展调研,应自备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有需要可搭乘企业交通工具,但不可单独指派、专程接送;
(六)协助企业到外地申报项目、开展推介活动等,企业统一安排出行、就餐的,可一并同行、就餐,并按公务出差标准结清住宿费用;
(七)企业遇到难题,受企业邀请或需到企业现场处理问题,确需企业提供用餐的,可按当地公务接待标准安排工作用餐;
(八)开展招商引资和邀请企业界人士就事关地方经济、企业发展重要工作进行调研商议时,为加强沟通、提高效率、节约时间,可按当地公务接待标准安排工作餐;
(九)在与企业人员特别是港澳台、国外人士交往中,确因工作需要赠送礼品的,按有关规定报批,接受的礼品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其他符合规定的活动。参加上述活动,要遵守住宿、交通、就餐等公务管理有关规
定,交纳相关费用,不得向企业转嫁应由所在单位承担的费用支出。
第四章严格落实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担负起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主体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担负起监督责任,动员和凝聚各方力量,推动形成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合力。
第十四条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教育引导企业及其负责人强化廉洁从商意识和守法意识,加强内部约束,推进行业自律,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新时代沂蒙精神和工匠精神,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
第十五条畅通企业诉求渠道,精准发现影响和破坏营商环境的典型问题。充分发挥“12345”市民服务热线和“12388”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平台的作用,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及时协调处理,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坚持对政商关系中各种违纪违法现象“零容忍”,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党政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及对企业负责人拉拢腐蚀、围猎党员领导干部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行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牢固树立“保护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也是政绩”的理念,严格落实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各项政策和制度,落实省委有关工作要求和市委有关工作部署,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完善容错纠错和澄清保护机制,把握政策界限,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宽容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推动改革发展所犯的过失,消除干部的后顾之忧。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机关单位与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交往和关系,其他履行公职的单位与非公有制企业的交往和关系,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社会团体组织的交往和关系,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纪委监委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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